加入收藏  |
协会概况  
设为首页  |
搜索
协会章程

郑州市膏药协会章程(草案)

2015年12月26日**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2021年1月14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换届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修订)

**章  总则

**条 本协会的名称郑州市膏药协会;英文名称 Zhengzhou Plaster Association;缩写ZP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由郑州市从事中医外治医术、外用膏药、贴敷、涂抹、软膏等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研究单位及人员和医药保健、医务工作者自愿组成的群众性社会团体,是跨部门、跨所有制的市级行业协会,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不得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为会员服务,为政府服务,为社会服务,为行业服务,继承和发扬我国应用膏药治病保健养生的宝贵传统,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促进我市外用膏药行业发展,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第四条  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郑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郑州市民政局。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设在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莲花街11号4号楼51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多方面的会员企业及人员服务;自律、协调、监督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助政府部门加强行业管理。具体业务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制订并监督执行本行业的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倡导诚信经营,促进公平竞争,维护会员权益;

(二)开展行业地区经济发展调研,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为会员提供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技术服务。组织本行业技术协作和技术交流,推动行业内的特色技术、名优产品的发展;

(四)组织对外用膏药的科研、生产、管理、职业技能等专业人才的培训和资格认证,帮助会员提高职业技能和经营管理水平;

(五)开展对外交往,加强与国内外有关组织和社团的联系与合作,为我市外用膏药的发展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六)受政府部门委托,对本行业新办工商企业及新产品申报进行前期调研,提出论证意见,作为政府部门审批的重要依据;

(七)参与外用膏药行业各类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包括技术标准、服务标准、管理标准、团体标准的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

(八)经政府部门授权,进行行业统计工作。收集、分析行业统计资料,发布行业信息;

(九)经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对行业内重大的投资、改造、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

(十)组织行业技能培训、行业技术成果对标评价、鉴定、认证、表彰和推广应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凡从事中医外治医术、外用膏药、贴敷、涂抹、软膏等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研究单位及人员和医药保健、医务工作者,均可申请作为本协会的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外用膏药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会员介绍推荐;

(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个人简历、相关证件、获得的荣誉证书,团体会员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四)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五)本协会发给会员证明。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优先获得服务的权利;

(三)享受本协会提供的各项咨询服务的权利;

(四)对本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协会举办的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科研、生产、经营情况,按规定提供信息资料;

(六)服从本协会的监督管理,接受本协会的检查与协调;

(七)介绍会员入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多次无故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单位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代表其在本协会履行职责。会员代表应是会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单位会员更换代表,须向本协会书面报告,经会长批准,可以继任该会员的职务。

第十五条  团体会员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终止等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负责人和监事选举办法;

(四)决定终止事项;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协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5个工作日以上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十八条 本协会3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60%;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以无记名方式表决: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四)决定终止事项;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的1/3。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协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负责人;

(三)确定法定代表人人选;

(四)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重大业务活动、大额财产处置以及重要涉外活动;

(十一)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十二)决定本协会工作人员的报酬事项;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理事多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等额选举不低于2/3。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节  负责人

 本章程所称本协会负责人,是指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二十九  本协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7名,秘书长1名,负责人总数为9人。负责人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且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本协会的负责人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

(七)无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协会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曾在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或者曾在被取缔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取缔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或者任命的负责人无效。

第三十  本协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副会长担任。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  本协会被罢免或卸任后的会长,不再履行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协会在会长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前任会长或秘书长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经本协会出示理事会决议及有关证据,可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部门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拟定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  本协会会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协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向会员和社会通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个工作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  监事会

三十七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可以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三十八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由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本协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三十九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协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对本协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七)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条  监事会发现本协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本协会承担。

第五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  本协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定章程,在本协会授权的范围内使用冠有本协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

第四十  本协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由本协会统一管理。

第五章  党的建设、廉政建设、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十  本协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及有关规定建立党支部。本单位上级党组织是中共郑州高新区沟赵办事处工作委员会。

本协会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的指导。

第四十  本协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

第四十 本单位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

第六章  信息公开

四十七  本协会于每年5月31日前,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参加年度检查,并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一)本协会的基本情况;

(二)本协会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情况;

(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

(四)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

(五)财务会计报告;

(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信息。

四十八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不得公开。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四十九  本协会的财产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条  本协会财产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协会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本协会不得接受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违反社会公德的捐赠。

第五十  本协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定财务制度、制定财务会计报告,健全内控机制,规范使用票据,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财产来源于国家资助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监督。

本协会财务收支全部纳入本协会开立的银行账户,不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

第五十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 本协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协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五十七  本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五十八  本协会自决定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五十九  本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进行清算:

(一)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二)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成立登记最低数量;

(三)无法正常召开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协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公益组织。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  本章程经2021年1月2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