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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郑州市膏药协会章程(草案)
(2015年12月26日**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2021年1月14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换届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修订)
**章 总则 **条 本协会的名称郑州市膏药协会;英文名称 Zhengzhou Plaster Association;缩写ZP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由郑州市从事中医外治医术、外用膏药、贴敷、涂抹、软膏等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研究单位及人员和医药保健、医务工作者自愿组成的群众性社会团体,是跨部门、跨所有制的市级行业协会,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不得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为会员服务,为政府服务,为社会服务,为行业服务,继承和发扬我国应用膏药治病保健养生的宝贵传统,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促进我市外用膏药行业发展,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第四条 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郑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郑州市民政局。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设在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莲花街11号院4号楼51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多方面的会员企业及人员服务;自律、协调、监督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助政府部门加强行业管理。具体业务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制订并监督执行本行业的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倡导诚信经营,促进公平竞争,维护会员权益; (二)开展行业地区经济发展调研,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为会员提供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技术服务。组织本行业技术协作和技术交流,推动行业内的特色技术、名优产品的发展; (四)组织对外用膏药的科研、生产、管理、职业技能等专业人才的培训和资格认证,帮助会员提高职业技能和经营管理水平; (五)开展对外交往,加强与国内外有关组织和社团的联系与合作,为我市外用膏药的发展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六)受政府部门委托,对本行业新办工商企业及新产品申报进行前期调研,提出论证意见,作为政府部门审批的重要依据; (七)参与外用膏药行业各类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包括技术标准、服务标准、管理标准、团体标准的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 (八)经政府部门授权,进行行业统计工作。收集、分析行业统计资料,发布行业信息; (九)经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对行业内重大的投资、改造、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 (十)组织行业技能培训、行业技术成果对标评价、鉴定、认证、表彰和推广应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凡从事中医外治医术、外用膏药、贴敷、涂抹、软膏等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研究单位及人员和医药保健、医务工作者,均可申请作为本协会的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外用膏药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会员介绍推荐; (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个人简历、相关证件、获得的荣誉证书,团体会员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四)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五)本协会发给会员证明。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优先获得服务的权利; (三)享受本协会提供的各项咨询服务的权利; (四)对本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协会举办的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科研、生产、经营情况,按规定提供信息资料; (六)服从本协会的监督管理,接受本协会的检查与协调; (七)介绍会员入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多次无故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单位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代表其在本协会履行职责。会员代表应是会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单位会员更换代表,须向本协会书面报告,经会长批准,可以继任该会员的职务。 第十五条 团体会员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终止等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负责人和监事选举办法; (四)决定终止事项;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协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5个工作日以上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十八条 本协会3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60%;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以无记名方式表决: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四)决定终止事项;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的1/3。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协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负责人; (三)确定法定代表人人选; (四)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重大业务活动、大额财产处置以及重要涉外活动; (十一)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十二)决定本协会工作人员的报酬事项;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理事多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等额选举不低于2/3。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所称本协会负责人,是指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7名,秘书长1名,负责人总数为9人。负责人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且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本协会的负责人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 (七)无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协会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曾在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或者曾在被取缔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取缔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或者任命的负责人无效。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副会长担任。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被罢免或卸任后的会长,不再履行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协会在会长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前任会长或秘书长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经本协会出示理事会决议及有关证据,可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部门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拟定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协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向会员和社会通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个工作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可以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八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由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本协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协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对本协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七)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条 监事会发现本协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本协会承担。 第五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定章程,在本协会授权的范围内使用冠有本协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由本协会统一管理。
第五章 党的建设、廉政建设、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及有关规定建立党支部。本单位上级党组织是中共郑州高新区沟赵办事处工作委员会。 本协会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的指导。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单位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于每年5月31日前,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参加年度检查,并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一)本协会的基本情况; (二)本协会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情况; (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 (四)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 (五)财务会计报告; (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四十八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不得公开。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的财产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条 本协会财产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协会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本协会不得接受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违反社会公德的捐赠。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定财务制度、制定财务会计报告,健全内控机制,规范使用票据,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财产来源于国家资助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监督。 本协会财务收支全部纳入本协会开立的银行账户,不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协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五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自决定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九条 本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进行清算: (一)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二)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成立登记最低数量; (三)无法正常召开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协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公益组织。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1年1月2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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