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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社会实践的角度认识团体标准

2016-12-28   正河山标准

标准是人类文明实践的产物,标准化的体系与管理制度受制于社会制度。我们看西方一些国家的标准体系,与社会制度相适应,团体标准和社会组织的作用相当突出,比如美、德、日等国拥有大量制定标准的专业化社会组织,这些组织大多都面向包括企业、政府、研究机构、个人在内的利益相关方开放。团体标准不仅是这些国家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十分活跃、贴近市场需求的一类标准。

同时,我国标准化的发展历程是中国社会经济发展和制度变迁的缩影。不谈古代标准化,从建国初期开始,我国标准化工作处于起步阶段,主要是在学习、引进东欧和前苏联,以及我国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着手建立企业标准和部门标准,尚未形成完整健全的技术标准体系。这个阶段的主要特征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政府仿照前苏联模式,建立了我国的标准化管理体系,并开始发挥作用。

“文革”结束后,党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改革开放全面开展,我国的标准化管理体制也走上了改革之路。国家采取了一系列行政措施,使标准化工作得到加强。这个阶段的主要特征是:我国以政府为主导,以行政命令为手段,以行政强制保障标准的实施,逐步建立了适应有计划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国家技术标准体系,并为向适应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渡奠定了技术基础。这些举措是参照ISO工作制度和我国国情所进行的国家标准化管理体制和国家技术标准体系的重大变革,为我国标准化工作的国际接轨和今后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当然,由于受客观条件的限制以及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制约,这一阶段的国家技术标准体系仍然没有摆脱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以计划为主导、以政府为主体的标准化管理模式等因素使我国标准化工作的潜力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

2000年之后,我国开始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济体制的国家技术标准体系和标准化管理体制阶段,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国务院于200110月组建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并成为新世纪我国标准化改革的发端。这个阶段的主要特征是:国家层面开始制定标准化战略,出现了以联盟为标准制定主体的联盟标准,为我国的国家技术标准体系和标准化管理模式改革做了有益的尝试。国家标准化管理体系以政府为引导、以企业为主体,出现了二元化模式,即国家标准化管理的四级体系和联盟标准共存,但联盟标准的技术局限性和法律地位缺失造成了联盟标准的作用没有很好的发挥。

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提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放、管、服”成为标准化管理改革的主线。当前,市场主体活力未能充分发挥,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标准化的有效开展,影响了标准化作用的发挥。因此,以标准化服务业为突破口,国家在顶层设计方面逐步完善,为社会团体、企业参与标准化提供了新的发展空间。这个阶段的主要特征是:倡导团体标准作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有益补充,国家更加强化对强制性标准的管理,更加重视标准与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将标准作为提高政府管理效能和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手段。生产和服务标准更多的由社会团体组织制定相应的标准。这将为我国提高市场化程度作出重要贡献。将会出现更多的社会团体、民间机构制定团体标准,社会团体在国家标准化管理体系中将发挥重要的作用。